发布时间:2025-05-17 21:56:51 点击量:
为深入推进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充分运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落实安全责任,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共同筑牢安全生产防线。现公布一批近期查处的安全领域典型案例。
2025年2月14日,渝水区应急管理局收到新余市自然资源局渝水分局《移交线索函》,新余市自然资源局渝水分局在对新余市某矿产品厂提供的2024年度储量年报数据进行审核时,发现该矿区2024年度动用主矿种矿石量超过采矿证设计生产规模。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渝水区应急管理局对该矿产品厂处人民币2.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矿产品厂主要负责人处人民币0.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渝水区在排查冷库隐患过程中,发现新余市渝水区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冷库存在未批先建现象。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就进行冷库施工。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渝水区住建局依法对新余市渝水区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处人民币18.9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12日,新溪乡生态环保岗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辖区珠坑村委王家坊附近发生火情,经现场勘察,村民周某某露天焚烧自家地里的杂草引发邻近林地起火,过火面积约20平方米。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和《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新溪乡人民政府对该村民处人民币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4日,渝水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分宜县供销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移交线索:某烟花爆竹店存在非法购进烟花爆竹行为,经渝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核查,情况属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据《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渝水区应急管理局对该烟花爆竹店作出处人民币0.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群众举报反映他们居住的小区电梯发生多次故障,未能查询电梯日常保养明细,质疑维保存在问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第一时间进行现场核实,发现该公司在对该小区开展年度维保时,维保人员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7.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4日,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赣K***的机动车行驶至S221省道白沙治超站路段时,被新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渝水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显示为29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后经进一步查询发现,张某某此前已有多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记录:2014年4月28日,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2019年6月2日,再次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新余交警查获。
张某某已构成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新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渝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依法对张某某作出罚款2800元,并处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
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汲取上述通报的案例教训,做到举一反三,强化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各类事故发生。同时,渝水区安委办鼓励广大群众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经核查属实,将给予举报人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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